第158期■發送日期:2021年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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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提醒: 1. 個人或營利事業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之期限至110年8月14日止,請把握申請期限! 2. 立法院9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房地合一稅2.0),俟總統公布後,將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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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放寬公開發行公司等營利事業以電子方式處理儲存會計帳簿憑證者,其紙本帳簿憑證銷毀得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 1-2)營利事業於本(110)年出售房屋土地,房地合一所得稅課徵重大變革請留意 1-4)機關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得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以後10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 2、營業稅
2-1)修正發布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並公告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責令該營業人應賠付溢付中獎獎金之情形 2-2)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簡化作業將於110年6月30日截止,符合營業額驟降條件的營業人請把握申請期限 2-3)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可享受稽徵機關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使用統一發票之租稅優惠至114年12月31日稅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以網路傳送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收支報告書者,請特別注意應將所得金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年度結算申報 |
4、遺產及贈與稅
4-1)個人贈與,應以贈與契約書立約日認定贈與日及贈與所屬年度 5、其他稅制
5-1)因應COVID-19疫情稽徵機關主動核減查定課徵娛樂稅及營業稅,協助納稅義務人減輕負擔 5-2)旅宿業者受新型冠狀肺炎疫情影響,停用營業面積,可申請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5-3)為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自110年5月24日起至6月30日止,停止召開股東會 5-4)原為工業社所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如符合規定, 可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為負責人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1-1)Anguilla 1-2)BVI 1-3)Samoa 1-4)Seychell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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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1-1)放寬公開發行公司等營利事業以電子方式處理儲存會計帳簿憑證者,其紙本帳簿憑證銷毀得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
財政部5月19日修正發布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6條及第27條規定,放寬公開發行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證券業、期貨業、銀行業、票券金融業、信託業、保險業及其子公司原始帳簿憑證之保存,得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辦理,無須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後,再報經核准以電子方式儲存並銷毀紙本帳簿憑證。 財政部說明,本辦法第26條及第27條原規定,營利事業之帳簿及會計憑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後,除永久保存會計憑證及未結會計事項外,須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始得以電子方式儲存媒體,按序儲存依規定年限保存,其帳簿及原始憑證才得予銷毀。 為因應電子化環境之發展及簡化營利事業會計處理流程、節省倉儲及管理成本,考量公開發行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證券業、期貨業、銀行業、票券金融業、信託業、保險業及其子公司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應遵循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相關規定建立完備之內部控制機制,於主管機關之高度監理下得以確保其會計資料之安全、正確、完整性,爰放寬該等營利事業,其帳簿憑證依規定以電子方式儲存媒體,按序儲存依規定年限保存者,得不受本辦法須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始得銷毀紙本帳簿憑證之限制,以減輕其帳務處理作業、節省倉儲成本並落實簡政便民之目的。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緒奕;聯絡電話:02-23228118 1-2)營利事業於本(110)年出售房屋土地,房地合一所得稅課徵重大變革請留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土地交易所得不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16款免納所得稅規定(下稱房地合一稅1.0),為落實居住正義,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下稱房地合一稅2.0),將自今(110)年7月1日起施行,該局特別彙整有關境內營利事業出售房地交易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新舊三種制度之差異,詳附表。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出售屬房地合一稅.2.0之房地,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規定,以其出售房地交易之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按適用稅率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惟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所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得減除;其屬超過部分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以費用列支。若出售屬房地合一稅1.0之房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依行為時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但書規定,不得列為成本費用,亦不得於收入項下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鑒於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房地,其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之營利事業得為所有權之登記主體有別,故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地之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之4至第14條之7規定申報及課徵個人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孫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1-3)承攬工程已完工,不論是否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部分營造業者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在列報當年度工程收入時,常會誤以為承包的工程必須等到工程款全數收取後,其工程才算完工,導致已實際完工工程,因工程款延遲或訴訟等原因尚未收取,而將該工程列為在建工程,未列報工程收入,造成短漏報所得之情事。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會計基礎,原則應採權責發生制。而所謂權責發生制,按商業會計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上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該局查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發現轄內甲營造公司帳列在建工程之A工程,其發包商乙公司卻帳列為固定資產,經該局查得A工程合約書及乙公司完工驗收資料,該工程確實已完工。甲公司雖提出說明,其帳列為在建工程係因工程保留款有爭議,部分工程款尚未收取,因此帳列在建工程。惟依相關法令規定,A工程損益業已實現,甲公司應列報為108年度之營業收入,不以工程款收取年度為列報營業收入年度,又因甲公司無法提示相關帳簿、憑證供核,該局除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補稅並處以罰鍰。 正值報稅期間,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承攬工程,如已完工,無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為當年度營業收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林審核員;聯絡電話:06-2298086 1-4)機關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得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以後10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
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要件者,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外,其餘所得免納所得稅。該等機關團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如有虧損,當年度及以後所得年度均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要件,該虧損得自以後10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之所得中扣除。至其「非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之虧損,則不得自以後年度所得額中扣除,但可自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之所得中扣除。 該局說明,機關團體常誤以為以前年度核定之全部虧損額,均可自以後年度所得申報扣除,並未區分虧損係源自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或「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此外,機關團體亦常因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並未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致未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盈虧互抵之規定,而影響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計算之正確性。 █ 該局舉例說明: 甲機關團體108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餘絀數為虧損250萬元,包含「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100萬元及「非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150萬元;109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餘絀數為所得500萬元,包含「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300萬元及「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200萬元,因甲機關團體109年度符合免稅標準規定,僅需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課徵所得稅,故其109年度課稅所得額為200萬元(109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300萬元-108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100萬元),應納稅額為40萬元(200萬元×稅率20%)。 該局呼籲,機關團體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申報盈虧互抵時,請注意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而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鄭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320 2、營業稅
2-1)修正發布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並公告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責令該營業人應賠付溢付中獎獎金之情形
財政部5月20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增訂第1項第6款,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其他經該部公告情形,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具函責令該營業人應賠付溢付獎金;並公告營業人110年3-4月期(含按月申報之4月份)營業稅應於110年5月24日以前申報該期統一發票明細表,屆期未申報該期明細表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應依該條第1項規定辦理。 財政部表示,110年3-4月期(含按月申報之4月份)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原為110年5月17日(5月15日為週六例假日順延),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該部110年5月18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1100號公告展延至110年5月31日。但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3條及第3條之1規定,該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應於110年5月25日開獎,為維護給獎正確性及兼顧中獎人權益,因此,修正上開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並公告營業人應賠付溢付中獎獎金之情形。 財政部指出,截至110年5月20日止約有1萬1千餘家營業人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該部已於110年5月19日函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輔導尚未申報之營業人於110年5月24日以前申報110年3-4月期(含按月申報之4月份)統一發票明細表,該部提醒營業人務請配合國稅局之輔導辦理申報,以避免因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致須賠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確保統一發票給獎正確性,避免營業人於開獎後再補開立中獎發票詐領獎金,該部已有相關防弊機制,將依營業人申報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與中獎發票資料加強勾稽,如發現營業人於開獎後更正申報統一發票明細表並利用空白發票開立統一發票詐領獎金者,國稅局將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規定具函追回其獎金,並移送司法機關究辦,請勿以身試法,以維護統一發票之推行。 該部呼籲,此次因應疫情升溫,展延110年3-4月營業稅申報期限至5月31日,惟配合統一發票開獎並保障消費者中獎權益,請尚未申報110年3-4月期統一發票明細表之營業人,儘速辦理申報或傳送,以維中獎資料之正確性。 新聞稿聯絡人:蘇科長靜娟;聯絡電話:02-23228133 2-2)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簡化作業將於110年6月30日截止,符合營業額驟降條件的營業人請把握申請期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協助因疫情使得營業額驟降致發生營運困難之營業人度過難關,於109年5月13日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審核原則)」,放寬申請退還程序,只要符合營收驟降等條件(如附表),經申請後國稅局會加速審核退還,實施10個月以來,截至110年3月31日止,該局總共已核准1,551家營業人之申請案,合計退還營業稅額3.16億元,申請期限將於110年6月30日截止,符合資格條件之營業人如有需求,應把握時限提出申請(詳附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申報同條第1項規定以外之營業稅溢付稅額,應留抵次期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因應疫情下營業人之資金需求,審核原則特別規定帳列營業稅溢付稅額在30萬元以下之案件,於109年5月13日至110年6月30日期間內得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稅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免逐案報部核准。 該局受理申請退還溢付稅額案件中,有少數案件不符合規定,舉例:甲公司因109年7-8月營業收入較前一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以上,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付稅額,惟經審核後發現甲公司帳上並無營業稅溢付稅額,致無從退稅;其他否准原因包括於紓困條例施行日(109年1月15日)非營業中、無營收驟減情事及申請時稅籍已註銷等情形,該局籲請營業人於申請前應先自行檢視是否符合申請要件。 該局特別提醒簡化作業之申請期限將屆,為利營業額驟降之營業人快速取得退稅款,申請時可利用金融機構帳戶以直撥退稅方式退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王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 2-3)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可享受稽徵機關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使用統一發票之租稅優惠至114年12月31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總局申請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付款經核准者,嗣後每月銷售額超過新台幣(下同)20萬元時,仍可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免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行動時代已正式來臨,現在消費者可透過手機來處理生活中的大小事,如小規模營業人能掌握此行動商機,不僅可免去找零增加交易方便性,亦可增加安全,避免收到偽鈔、減少現金保管等風險,疫情期間尚有減少近距離接觸之優點。又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財政部提供經核准者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仍可適用1%稅率之租稅優惠;小規模營業人如欲申請適用該租稅優惠,須先向行動支付業者申請可供消費者付款之行動支付裝置,並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小規模營業人稅籍登記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適用租稅優惠,即可自核准當季至114年12月31日止,享有稽徵機關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免使用統一發票之優惠。另可結合行動支付業者廣告活動,誘發消費者購買動機,提高銷售額及提升經營效率,好處多多。 該局提醒,關於本項租稅優惠措施相關規定及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下載使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廖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2550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以網路傳送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收支報告書者,請特別注意應將所得金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年度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之其他所得者,如透過網路上傳收支報告表及相關附件,請特別注意應將收支報告表算出之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另行透過網路或人工方式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執行業務所得者或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業者,透過網路下載「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上傳收支報告表及相關附件,僅係以網路上傳取代人工檢送收支報告表及相關附件,仍須將相關所得金額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以網路或人工填寫申報書方式辦理結算申報及納稅後,始完成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該局舉例說明: 甲診所負責人A君,107年度有源自該診所執行業務所得1,320,000元,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獲補稅處罰。A君申請復查時主張已於申報期間採用網路上傳甲診所之執行業務所得,已完成申報並無短漏報所得情形。惟經該局查得A君只是使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上傳診所之收支報告表資料(含損益計算表、收入明細表等),並未辦理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原補稅處罰並無違誤,維持原核定。 該局呼籲,以網路傳送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收支報告書者,仍應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金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523 3-2)綜所稅繳納期限已展延至110年6月30日,原繳納期限110年5月31日的繳款書要如何繳納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財政部110年5月12日公告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110年6月30日,林先生詢問如想持原繳納期限110年5月31日的綜合所得稅稅額繳款書〔(含稅額試算服務專用之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自行繳納15G)〕繳納,有那些繳納方式呢? 該局說明,持原繳款書有下列繳納方式: 一、110年7月2日前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臨櫃繳納。110年7月1日至7月2日繳納者,屬逾期繳納案件,惟不加徵滯納金。 二、110年6月2日前持原繳款書仍可至便利商店(3萬元以下)臨櫃繳納,6月3日以後才要去便利商店繳納稅款,就須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或稅務入口網重新印製展延後繳款書;如原是稅額試算服務專用繳款書,則可持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至kiosk列印稅額試算繳納單繳納。 三、110年7月2日前可透過財政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選擇信用卡、晶片金融卡繳納,或透過「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掃描原繳款書或稅額試算服務專用繳款書上之QR-Code進行繳納。但是110年7月1日及7月2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惟不加徵滯納金。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鍾股長;聯絡電話:06-2298064 3-3)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定契價證明書」可作為綜合所得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之證明文件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若民眾出售房屋未保存交易憑證,可至全國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全功能服務櫃台申請「核定契價證明書」,作為綜合所得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之證明文件。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每年5月份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常接獲民眾詢問去年已出售房屋的評定現值,但基於稅捐稽徵法第33條對課稅資料之保密規定,民眾因已不是目前房屋的所有權人,致稽徵機關無法告知該房屋評定現值,且房屋因逐年折舊或增建、改建後,本年度之房屋評定現值可能與去年度出售當時不一定會相同。 該局提醒,民眾如出售房屋,請務必記得保留「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及「契稅繳款書收據聯」,以作為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之依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聯絡電話:04-22585000 4、遺產及贈與稅4-1)個人贈與,應以贈與契約書立約日認定贈與日及贈與所屬年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贈與財產,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均應以訂立贈與契約書立約日期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並認定贈與所屬年度,依法計算該年度累計贈與金額是否超過贈與稅免稅額(現行為220萬元),並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亦即不論贈與動產或不動產,只要當事人間贈與意思合致,贈與人即應依法報繳贈與稅,而贈與之時點即為贈與契約書立約日,提醒民眾,個人贈與標的如果是不動產,贈與稅未繳清前,依法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 █ 該局舉例說明: 甲於109年12月21日向國稅局辦理109年度贈與A地予其子之贈與稅申報,因A地之公告土地現值200萬元低於免稅額220萬元,甲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後,於109年12月30日向地政機關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嗣甲於110年1月5日向國稅局辦理110年度贈與B地予其女之贈與稅申報,以B地之公告土地現值210萬元亦低於免稅額220萬元,申報贈與淨額及贈與稅額均為0元,惟經承辦人核對後向甲解釋,其贈與B地予女之贈與契約書立約日為109年12月10日,贈與年度應為109年度,而非110年度;即該2次贈與均屬109年度之贈與,贈與金額應合併計算,故109年度贈與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合計410萬元(A地200萬元+B地210萬元),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淨額為190萬元,贈與稅額應該是19萬元。 該局呼籲,贈與總額及贈與稅是按年計算課徵,民眾應以贈與契約書之立約日來認定贈與行為發生日及贈與所屬年度,並據以計算同一年度累計贈與金額是否超過免稅額,以免申報錯誤。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洪審核員;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905 5、其他稅制
5-1)因應COVID-19疫情稽徵機關主動核減查定課徵娛樂稅及營業稅,協助納稅義務人減輕負擔
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5月15日宣布,自該日起至5月28日關閉全國休閒娛樂場所、第三級警戒範圍關閉觀展觀賽場所及教育學習場域,財政部已於宣布當日發布各稅捐稽徵機關將主動或輔導受影響之納稅義務人核減相關稅捐措施,茲有部分地方政府要求中央減徵娛樂稅及營業稅,財政部再予說明如下: 一、娛樂稅協助措施 (一)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受疫情影響無營業或營業收入降低,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或未使用之娛樂設施按比例核減查定稅額。 (二)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配合政府措施關閉場所(域),其停止營業期間之娛樂稅,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依各該行業主管機關提供之清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免,業者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減輕業者負擔。 (三)至於報載部分地方政府要求中央減徵娛樂稅一節,娛樂稅法第5條係規定各娛樂項目之最高稅率,至各直轄市及縣(市)徵收率,依同法第6條規定,由各地方政府視其地方實際情形,在同法第5條規定範圍訂定。亦即地方政府可視轄內疫情狀況,依上開授權規定自行調降娛樂稅徵收率,提經直轄市及縣(市)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核備。 二、營業稅協助措施 營業人受疫情影響暫停營業,可依法向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停業,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亦提供網路申辦機制供營業人運用,免除親赴國稅局申辦困擾。如未停業而有營業收入減少或無法營業情形,其屬查定課徵營業稅者,由稽徵機關主動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視其營業情形覈實調降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特殊情形者亦可向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查定結果最低可免繳稅,以核實減輕其負擔;倘屬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其銷售額減少,應納稅額亦會隨之降低,已具自動調整因應機制,合理減輕營業稅稅負。 三、為減輕納稅義務人負擔,各稅捐稽徵機關亦從寬受理納稅義務人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納稅義務人於109年1月15日至本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之案件,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相關稅務協助措施,納稅義務人可於財政部網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查詢,該專區並設有各稅捐稽徵機關專人諮詢窗口,以利民眾即時瞭解最新相關措施規定,該部將持續關注疫情,賡續提供納稅義務人必要協助。 新聞稿聯絡人:蘇科長靜娟(營業稅);聯絡電話:02-23228133 謝科長富琪(娛樂稅);聯絡電話:02-23228148 林科長寶全(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聯絡電話:02-23228193 5-2)旅宿業者受新型冠狀肺炎疫情影響,停用營業面積,可申請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民眾王小姐詢問本身經營汽車旅館,因受疫情影響,生意清淡,是否能減免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稅係以房屋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經營飯店或旅館等供住宿用房屋,依規定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若因受疫情影響,造成部分樓層關樓停用,如經查證屬實,在其停用期間准以「停用營業面積」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納稅人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變更稅率之申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聯絡電話:04-22585000 5-3)為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自110年5月24日起至6月30日止,停止召開股東會
金管會表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自5月11日提升疫情警戒至第二級起,金管會已督導集保公司調查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東會防疫措施之準備情形;5月15日雙北市疫情警戒標準提升第三級,亦請召開股東會之公司應再強化相關防疫措施以為因應(如實聯制、備用會場設置及加強會場清消等);復配合指揮中心5月19日公布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同步加嚴防疫限制。經查每年五、六月是股東會旺季,依集保公司統計,5月24日起至6月30日止預計召開股東會之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計1,931家。 金管會說明,因應召開「實體股東會」可能之群聚風險,經跨部會協商,並參考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各委員之建議後,金管會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及「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規定,報經指揮中心核定,宣布所有公開發行公司(含上市櫃、興櫃及外國企業來台掛牌公司),自5月24日起至6月30日止一律停止召開股東會。 金管會表示,已於5月20日辦理公告「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相關具體作法: 一、停止召開期間:公開發行公司應自110年5月24日起至6月30日止,停止召開股東會。 二、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應於6月底前召開股東常會及處罰之規定停止適用: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7項、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7項關於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應於6月底前召開股東常會之規定,以及第178條第1項第2款,金管會得就未於6月底前召開股東常會公司處罰之規定,停止適用。 三、7月後實際開會日期及地點應經公司董事會決議:各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開會日期延至110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舉行,實際開會日期及地點應經公司董事會決議。 四、重新公告及寄發通知方式: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日15日前,依原定股東會停止過戶之股東名冊,寄發明信片或以簡便郵件通知各股東,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五、原訂股東會之相關前置作業程序,按照原規定期間進行至原訂開會日前1日,僅實際開會日延至7至8月間,列舉重要前置作業程序如下: (一)停止過戶期間依原訂股東會作業規定,不須再延長。 (二)股東提案及董監事提名之相關程序,依原訂股東會作業時程進行。 (三)徵求人及非屬徵求之受託代理人應編製之委託書明細表,於原訂股東會開會5日前,送達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 (四)委託書及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依原訂股東會作業程序時程進行統計驗證。 (五)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應於原訂股東會開會前1日,將股東以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彙整編造統計表,於電子投票平台辦理公告。 六、原訂股東會當日應公告事項於後續實際召開日期辦理: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應將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徵求人及非屬徵求之受託代理人受託之股數,彙整編造統計表,於後續實際開會日當日會場為明確揭示。 七、周邊單位配合辦理相關事項: (一)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本日將金管會公告函轉各公開發行公司,並輔導公司依公告規定辦理股東會延期事宜。 (二)證交所、櫃買中心及集保公司將於本日發布新聞稿對外說明,並儘速擬定外界關心問題及答案(QA)於其官網公布。 (三)集保公司將成立本案股東會相關問題疑義諮詢窗口,提供各公開發行公司及股務代理機構諮詢服務。 金管會呼籲,去年在所有公司、投資人與市場參與者,大家團結合作下,順利完成股東會之召開,惟目前面對疫情變化又適逢股東會旺季,防疫需靠大家的團結與配合,籲請資本市場所有參與者共體時艱,配合前揭公告措施,相關防疫資訊可直接上金管會證期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專區」瀏覽。 資料來源: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聯絡電話:02-27747310 5-4)原為工業社所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如符合規定, 可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為負責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無法人資格之工廠(俗稱工業社)所有未辦理建物保存登記之房屋,如符合規定,可辦理釐正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為該負責人。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工業社所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房屋稅籍所載納稅義務人若為工業社之法定代理人(負責人)1人,應由該負責人持載明工廠係獨資型態之工廠設立許可文件,或出具保證人1人以上之保證書,敘明確無其他出資人或合夥人情事,即可辦理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聯絡電話:04-22585000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三重點,宗盛快速為您完成取得合法境外公司執照: 1.取好公司名:您可自行取名,或選擇由宗盛已註冊之現成公司名稱。 2.護照及身分證件:股東及董事護照影本(護照上須有簽名)、決定之股份比例、在台聯絡地址。 3.傳真申請表:填妥申請表,連同以上資料傳真至宗盛,查名通過並繳交設立款項後,我們將立即為您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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